来源:天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14:31:57
委托人:新乡市T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0日T公司向国开行贷款400万元,H公司为此笔贷款做担保。2015年4月25日,H公司以及T公司与平顶山三家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T公司替H公司代偿平顶山三家公司的欠款,用于抵销H公司替T公司代偿国开行的400万贷款。贷款到期后,H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替T公司代偿400万贷款。2015年10月29日T公司以借新还旧的名义与国开行订立第二份借款合同,H公司仍为担保人。借款合同到期后,H公司代偿400万元并将追偿权转让K公司,K公司又转让给M公司。后M公司起诉要求T公司偿还400万。一审法院支持M公司诉讼请求;T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支持M公司诉讼请求;T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M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
鉴于该案当事人法律行为定性难,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律所立刻组织全体律师对该案事实、法律关系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大讨论,在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下,集全体律师智慧确定最佳解决方案。
方案确定后,律所指派以马玲律师为首的诉讼团队,专门负责梳理该案事实经过,分析法律关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此过程中积极主动与原审天意代理律师沟通诉讼思路和方案,共同梳理案件事实经过以及代理思路。
二审庭审中,马玲、赵茹鑫、吕小宝律师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与原审原告进行激烈辩驳。在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该案以正确的案件事实认定、明确的法律关系梳理以及准确的法律适用达到了委托人心中完美的结局。
最终成果: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米多多诉讼请求,该案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