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15:25:58
委托人:S
案情简介:在S与X等人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查封了L之妻R名下的16套商铺。R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16套商铺不是她与X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她为H置业代持,法院裁定中止执行。S不服该裁定,以X、R为被告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河南H置业有限公司主张16套商铺是R为其代持,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法院不应当执行,并以此为由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
律师工作:该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团队以杨留伟、赵茹鑫律师为主办律师,认真梳理案情,逐一分析对方的主张、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相似判例和司法观点,随后形成案件研讨报告,召开案件研讨会,8位专业律师参与分析、讨论,最终确定诉讼方案。该案的代理词、答辩状、质证意见、证据目录等材料历经数次修改,并将对应的法律法规、同类判例和司法观点形成文字提交法庭。庭审中充分阐述我方主张及依据,并有理有据的驳斥了对方的证据和主张。
最终成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驳回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后被告和第三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