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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与河南Y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来源:天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15:17:46

委托人:W、S

 

案情简介:原告河南Y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W、S,要求支付借款本息,其提供的《汽车(轿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上不但有二被告的签字,还注明了被告委托K代收借款,并提供了向K的转款凭证。二被告主张,虽然在合同上签了字,但签字时合同空格部分均未填写,没有委托K代替他接受借款,现在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是原告自己填写,被告并未借款,不应偿还。

 

律师工作:本案虽案情简单,但是原告证据充分,被告却口说无凭。主办人赵茹鑫律师从K这一关键人物入手,辅助被告对其进行了四次谈话录音,并到安阳调取车辆的登记信息,同时向工商银行调查K的银行流水,查找与原告的资金往来记录,形成证据链支撑被告的主张。在开庭时又从委托收款的合理性、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车辆的真实情况为切入点,进行多方面的阐述、论证。

 

最终成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