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4 09:02:15
案情简介:浙江绿都地产公司成立于1998年,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成立于2002年,并于2003年申请注册“绿都”商标,因浙江绿都地产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故浙江绿都地产公司对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注册的“绿都”商标提起商标异议诉讼。
律师工作:此案事关重大,且浙江绿都地产公司从事地产行业远早于郑州绿都地产集团,如注册商标“绿都”被无效,则郑州绿都地产集团多年的品牌培育成本与心血将付之一炬,损失重大。此案中,办案律师乔国松详细分析案情,搜集整理证据,通过搜集分析98-03年全国地产行业的发展、浙江绿都与郑州绿都的商业交集等,有效论证了浙江绿都“具有一定影响”及“明知+恶意”的事实不成立,最终此案经商标局、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办案律师乔国松的代理意见,获得行政阶段及一审及二审的胜诉,判定浙江绿都地产公司异议不成立,商标权归属郑州绿都地产集团。
最终结果:“绿都”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郑州绿都地产公司,有效维护了郑州绿都地产集团的核心品牌安全,为后续郑州绿都地产集团的全国性版图拓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扫清了品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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