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4 09:07:51
案情简介:作为宇通公司400工作人员,苏某却将客户名单拍成照片,传给了自己的同学李某,而李某某系纳通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到这些名单后,李某利用该信息与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导致宇通公司近300条客户名单信息被泄露。
律师工作: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证据复杂,认定困难,审理难度大,尤其是客户名单能否构成商业秘密一直是当事人感到比较困惑的问题。本案中,办案律师乔国松从客户名单的形成、客户名单的内容、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方面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具体的分析。最终,一审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宇通客车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宇通客车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终结果:此案最终入选郑州中院2018年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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